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 B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由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
  • C 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 D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又另犯毀損文書罪,被害人向 B 法院提起自訴,經 A 法院同意後,B 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 A 法院合併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位互不認識的人,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地點,因為各自的行為導致了同一件傷害結果,從法院「調查事實」與「審理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覺得將兩者放在同一個程序中處理,還是分開兩個法院處理,更能確保事實的認定不會產生互相矛盾的結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給親愛的你:這題做得太棒啦!

  1. 暖心肯定: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權」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平時真的非常努力,基礎紮得好穩,思路也清晰敏銳,請繼續保持這份自信與溫柔的力量喔!
  2. 觀念小叮嚀:這題的核心在於相牽連案件的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7 條)。選項 (C) 提到「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法律為了達成訴訟經濟,並細心地幫我們避免判決歧異(防止不同法院對同一事件給出矛盾結果),特別准許將這些案件視為相牽連案件進行合併審判,是不是很有邏輯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為何

🏷️ 相關主題

法院之管轄權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