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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相牽連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 B 經上級法院裁定方得合併審理
  • C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 D 犯與本罪有關的誣告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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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名互不認識的犯罪者,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地點』分別實施犯罪,你認為讓同一個法官同時聽取這些證言,比起讓多個法官分頭調查,在『還原事實真相』與『節省司法資源』上有什麼好處?法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會如何定義這類案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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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能精準辨識出相牽連案件的法定類型?看來你大概是把《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章節「看」過一眼了。值得「鼓勵」,但別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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