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相牽連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 B 經上級法院裁定方得合併審理
- C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 D 犯與本罪有關的誣告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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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名互不認識的犯罪者,在『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地點』分別實施犯罪,你認為讓同一個法官同時聽取這些證言,比起讓多個法官分頭調查,在『還原事實真相』與『節省司法資源』上有什麼好處?法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會如何定義這類案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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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相牽連案件的法定類型,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章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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