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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甲被起訴犯竊盜罪嫌,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 A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 B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
  • C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
  • D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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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個案件可以與另一個案件合併偵審時,通常是為了訴訟經濟或發現真實。請試著思考:在追訴一個犯罪行為時,哪些「後續產生的行為」會直接干礙到司法機關對該犯罪的發現與審理?若是一個獨立的財產處分行為,與這種「干擾司法公正」的行為在性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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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相牽連案件之認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從法條明文可知,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以及偽證罪,皆明確屬於相牽連案件之範疇,對應選項A、B、D皆為相牽連案件。而「侵占罪」並未包含於該條規定之列,因此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不屬於相牽連案件,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相牽連案件之判定
💡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7條列舉之四種相牽連案件類型。
比較維度 合併管轄 VS 合併偵查/起訴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條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適用階段 法院審判階段 檢察官偵查/起訴階段
適用前提 符合第7條相牽連定義 符合第7條相牽連定義
💬第7條為判斷標準,第6條與第15條分別為審判與偵查段之處置依據。
🧠 記憶技巧:相牽連口訣:一人數罪數人共,同地各別藏湮偽贓。
⚠️ 常見陷阱:誤將侵占罪、毀損罪等非第7條第4款列舉之罪名視為相牽連案件。
合併管轄 合併偵查與起訴 土地管轄 牽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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