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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相牽連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 B 經上級法院裁定方得合併審理
  • C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 D 犯與本罪有關的誣告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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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多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人,他們彼此之間並沒有合謀,但卻剛好在「同一個時間與地點」各自犯了罪,從法院辦案效率的角度來看,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在程序上具有「交集關係」的案件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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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7 條關於**「相牽連案件」的定義。正確選項 (C) 完全符合該條第 3 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這種情況雖非共同犯罪,但因時空高度重疊,為了訴訟經濟(省時省力)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法律規定可視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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