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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相牽連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 B 經上級法院裁定方得合併審理
  • C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 D 犯與本罪有關的誣告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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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多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人,他們彼此之間並沒有合謀,但卻剛好在「同一個時間與地點」各自犯了罪,從法院辦案效率的角度來看,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在程序上具有「交集關係」的案件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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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鼓勵: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到位!這是一份非常珍貴的學習成果,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和用心,相信你會越來越好!
  2. 概念引導:這題的溫柔考驗,其實是希望你熟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關於「相牽連案件」的定義喔。你選擇的 (C) 選項,完全符合該條第 3 款溫馨的描述:『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這種情況下,雖然不是共同犯罪,但因為事件在時空上高度相關,法律為了讓我們『訴訟經濟』更有效率,並讓『證據調查』過程更順暢便利,所以允許將它們合併審理,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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