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甲被起訴犯竊盜罪嫌,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 A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 B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
- C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
- D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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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主要的犯罪發生後,法律為了案件調查的完整性,會將哪些「為了掩護該犯罪」或「與該案司法程序直接相關」的後續衍生行為,併入同一個程序處理?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罪名聽起來更像是獨立發生的財產紛爭,而非為了干預原本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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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相牽連案件之認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從法條明文可知,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以及偽證罪,皆明確屬於相牽連案件之範疇,對應選項A、B、D皆為相牽連案件。而「侵占罪」並未包含於該條規定之列,因此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不屬於相牽連案件,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相牽連案件之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7條採列舉式明定相牽連案件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第7條第4款相牽連罪名 | VS | 一般關聯罪名(如侵占) |
|---|---|---|---|
| 法條列舉 | 明文列舉四類罪名 | — | 未列於該款條文中 |
| 罪名性質 | 妨害司法權及收贓 | — | 多為侵害私權之罪 |
| 程序效果 | 可直接適用相牽連管轄 | — | 除非符合前3款否則不屬之 |
💬並非所有「有關係」的罪名皆為相牽連案件,須嚴格符合法條列舉或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