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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甲被起訴犯竊盜罪嫌,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 A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 B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
  • C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
  • D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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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主要的犯罪發生後,法律為了案件調查的完整性,會將哪些「為了掩護該犯罪」或「與該案司法程序直接相關」的後續衍生行為,併入同一個程序處理?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罪名聽起來更像是獨立發生的財產紛爭,而非為了干預原本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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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相牽連案件之認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從法條明文可知,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以及偽證罪,皆明確屬於相牽連案件之範疇,對應選項A、B、D皆為相牽連案件。而「侵占罪」並未包含於該條規定之列,因此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不屬於相牽連案件,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 相牽連案件之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7條採列舉式明定相牽連案件之範圍。
比較維度 第7條第4款相牽連罪名 VS 一般關聯罪名(如侵占)
法條列舉 明文列舉四類罪名 未列於該款條文中
罪名性質 妨害司法權及收贓 多為侵害私權之罪
程序效果 可直接適用相牽連管轄 除非符合前3款否則不屬之
💬並非所有「有關係」的罪名皆為相牽連案件,須嚴格符合法條列舉或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相牽連四罪:藏、湮、偽、贓(口訣:藏煙味髒)。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具有犯罪關聯性」的罪名(如本案侵占與竊盜)皆屬之,實則第4款僅限列舉之罪。
相牽連案件之管轄 合併偵查與合併審判 土地管轄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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