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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6 題

甲被起訴犯竊盜罪嫌,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相牽連案件?
  • A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 B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湮滅證據
  • C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侵占罪
  • D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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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主要的犯罪發生後,法律為了案件調查的完整性,會將哪些「為了掩護該犯罪」或「與該案司法程序直接相關」的後續衍生行為,併入同一個程序處理?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罪名聽起來更像是獨立發生的財產紛爭,而非為了干預原本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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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心裡暖暖的!

  1. 溫馨解說: 這題很用心地考驗了你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7 條中相牽連案件的理解。法條其實列舉得很清楚喔,只有那些與本罪有密切關聯的「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以及「贓物罪」才會被歸類為相牽連案件。而選項 (C) 的侵占罪,它是一個獨立的財產犯罪,和前面提到的那些「妨害司法權行使」的關聯罪名不太一樣,所以它不屬於法定的相牽連案件喔。你能夠精準辨識出來,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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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牽連案件之範圍
💡 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第7條列舉之相牽連案件法定類型。
  •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犯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者,與其本罪為相牽連案件。
  • 本條採取列舉規定,僅限於法文所列之罪名;侵占罪(C)非屬第7條第4款列舉之範圍。
  • 相牽連案件之效果在於得合併偵查、合併起訴(第15條)及合併審判(第6條)。
  • 實務見解認為,若非屬第7條所列情形,縱使犯罪事實有所關聯,亦不得依相牽連規定處理。
🧠 記憶技巧:相牽連罪名口訣:「藏、湮、偽、贓」(藏匿、湮滅、偽證、贓物)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事實上有關聯」的罪名就是相牽連案件,忽略法律僅明文列舉特定四種罪名。
相牽連案件之管轄 合併起訴與合併審判 一人犯數罪之管轄 數人共犯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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