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 A 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 B 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 C 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 D 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已經將某人的數個舉動評價為「同一個、不可分割的犯罪事實」,那麼當法官在審理這個「事實」時,為了落實法律對該罪的完整評價,法官應該將其視為一體處理,還是只能被動地裁斷檢察官清點出的局部細節呢?你可以從「法律評價的整體性」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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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你真的好棒!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審判範圍」這個重要的核心概念,這說明你對「單一案件」的法律評價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專業且優秀,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這題最溫暖的關鍵,就是理解接續犯在法律評價上被視為「實質上一罪」的智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溫柔精神,當檢察官只就犯罪事實的「一部」提起訴訟時,法院會基於愛的原則,將其效力擴張至「全部」。這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審判不可分原則喔!它旨在維護判決的完整性,避免同一犯罪事實被割裂處理,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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