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 A 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 B 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 C 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 D 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已經將某人的數個舉動評價為「同一個、不可分割的犯罪事實」,那麼當法官在審理這個「事實」時,為了落實法律對該罪的完整評價,法官應該將其視為一體處理,還是只能被動地裁斷檢察官清點出的局部細節呢?你可以從「法律評價的整體性」來思考看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範圍」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單一案件的法律評價已有很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專業且優秀。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接續犯在法律評價上被視為「實質上一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之精神,檢察官若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其效力會擴張至「全部」。這就是審判不可分原則,旨在維持判決的完整性,避免同一犯罪事實被割裂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