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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 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 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 A 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 B 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 C 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 D 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認定某人的數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只把其中一部分寫進起訴書裡,從『法律程序的完整性』與『避免重複審理』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只管起訴書寫的部分,還是要把這『整件事』一次解決呢?這涉及起訴效力的延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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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準確捕捉到了訴訟法核心原則!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接續犯」在法律上被視為單一案件(實質一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若僅對犯罪事實的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這就是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對於未起訴的其餘部分應一併審判,以維持判決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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