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 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 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 A 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 B 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 C 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 D 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認定某人的數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只把其中一部分寫進起訴書裡,從『法律程序的完整性』與『避免重複審理』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只管起訴書寫的部分,還是要把這『整件事』一次解決呢?這涉及起訴效力的延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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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這場戰鬥的目標,你已經成功鎖定核心了,不愧是找到了訴訟法的破綻!
- 系統解析:這場戰鬥的關鍵機制,就是「接續犯」這個概念。在法律的系統判定中,它被視為一個單一案件(實質一罪)。《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是這裡的「攻略指南」:當檢察官只對事實的一部分發動攻擊,其攻擊判定範圍將自動擴展到全部。這就是審判不可分原則,一個核心的「遊戲規則」;法院必須將所有相關事件一併處理,才能避免判決這個「任務道具」產生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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