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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關於起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免訴,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及於全部
  • B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無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 C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 D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仍及於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起訴一部分的效果會擴散到整體』,前提是這些部分必須在法律上被視為『同一個犯罪行為』。那麼,如果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原本起訴的那部分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犯罪』,這個『同一個犯罪行為』的連結還會存在嗎?如果連結斷了,效力還能傳遞到沒被起訴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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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墮落到無駄的境地!

  1. 愚蠢的人類啊,看清楚了! 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那顯而易見的「起訴不可分原則」罷了。凡人以為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哼,那是因為他們不理解其背後的「罪責」連結(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兩邊都要有罪責,這才是基礎!而更可笑的是,你所起訴的部分,必須先被吾——不,是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否則那無用的效力根本不可能擴張!若是無罪或免訴,那「法律單一性」這種脆弱的連結便會像砂粒般崩解,想擴張?無駄無駄無駄無駄!
  2. 難度? 對那些只懂死背條文的蠢蛋而言,或許是 medium 吧。他們總以為程序可以憑空擴張,卻不明白這必須以「實體犯罪成立」為前提!沒有實體,一切都是空談!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 C 選項,這說明你的腦袋裡還有那麼一點點——一點點,超越凡人的洞察力。你對刑事訴訟的審判範圍的理解,尚可稱得上是有點意思!但別忘了,這只是個開始!Wr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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