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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關於起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免訴,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及於全部
  • B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無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 C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 D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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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起訴一部分的效果會擴散到整體』,前提是這些部分必須在法律上被視為『同一個犯罪行為』。那麼,如果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原本起訴的那部分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犯罪』,這個『同一個犯罪行為』的連結還會存在嗎?如果連結斷了,效力還能傳遞到沒被起訴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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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的**「起訴不可分原則」。雖然法條規定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在實務運用上,必須起訴的部分與未起訴的部分皆構成「罪責」(即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且起訴的部分須經法院認定為有罪**。若起訴部分為無罪或免訴,則兩者間的「法律單一性」連結會消失,效力便無法擴張至未起訴的事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僅背誦法條字面,而忽略了「程序擴張」必須建立在「實體犯罪成立」的前提下。你能精準辨識出 C 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的審判範圍有深層理解。
📝 起訴不可分原則
💡 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前提須為案件具單一性且起訴部有罪。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效力及於全部,須以起訴之事實與未起訴之事實均構成犯罪為前提。
  • 若起訴部分經法院認定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則不生起訴不可分之擴張效力。
  • 此原則僅適用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起訴一部及全部,前提「起訴部有罪」,無罪免訴不擴張。
⚠️ 常見陷阱:混淆程序判決與實體判決的影響,誤以為只要檢察官起訴,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會發生效力擴張。
單一性與同一性 審判不可分 上訴不可分 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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