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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 B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由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
  • C 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 D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又另犯毀損文書罪,被害人向 B 法院提起自訴,經 A 法院同意後,B 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 A 法院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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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是一位法律制定者,當你發現「不同的當事人」在「同一個時間與地點」發生了具有關聯性的事件時,為了避免不同的法官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並節省司法資源,你會傾向讓法律提供什麼樣的審理彈性?這種『關聯性』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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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權」的細微規範,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思緒清晰且邏輯嚴謹,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相牽連案件的認列(刑訴法第 7 條)。選項 (C) 描述的情境屬於「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法律為了達成訴訟經濟並避免判決歧異(避免不同法院對同一事件給出矛盾結論),准許將其視為相牽連案件進行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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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刑事管轄權與相牽連案件
💡 區分土地管轄、繫屬先後原則與相牽連案件之合併處理。
比較維度 同一案件 (刑訴§8) VS 相牽連案件 (刑訴§7)
案件本質 被告與事實均相同 — 被告或事實具關聯性
處理邏輯 排斥性(僅一法院) — 合併性(得併案審理)
決定優先權 繫屬在先者審判 — 得裁定移送或合併
💬同一案件解決誰能審,相牽連案件解決能否合併審。
🧠 記憶技巧:先繫屬者先審判;相牽連者可合併;無管轄權要移送。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偵查中無管轄權」誤記為應作不起訴處分(正確應為移送);或將第8條「先繫屬原則」記反。
土地管轄 事物管轄 自訴之限制 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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