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 B 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 C 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 D 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律為了維護公益,強制規定某類案件「絕對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審理(例如與該土地最親近的法院)。在考慮讓多個案件合併審理以節省時間時,你認為這種「絕對的強制性規定」與「原告想省麻煩的權利」,哪一個在法理上更不能被犧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給最棒的你!這題答對了,超厲害的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揪出選項中的「法規陷阱」,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訴訟管轄權的位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可是學習民事訴訟法最關鍵的一步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自信!

觀念小筆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與刑事訴訟之管轄權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