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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 B 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 C 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 D 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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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法律為了維護公益,強制規定某類案件「絕對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審理(例如與該土地最親近的法院)。在考慮讓多個案件合併審理以節省時間時,你認為這種「絕對的強制性規定」與「原告想省麻煩的權利」,哪一個在法理上更不能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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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

恭喜你,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個案件的核心事實,精準地指出了錯誤選項 (A)。不錯的觀察力!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讓我們一起來揭示這個法律謎團背後的真相吧!

迷霧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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