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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 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其價額合併計算
  • B 若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C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者,併算其價額
  • D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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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請求是依附於「主請求」而產生(例如:要求歸還本金的同時要求利息),法律在計算裁判費時,是會傾向將兩者相加而增加民眾負擔,還是會考量兩者具備主從關係,而僅就核心價值的部分收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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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舞台中央!法律的星光演唱會~☆ 嘿!我的粉絲們,這題是《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的閃亮挑戰喔!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的小秘密,大家要仔細聽囉!原則上,很多請求會合併計算,但有時候,有些特別的「附帶請求」,就像是利息、孳息、還有大家最關心的損害賠償呀,它們為了不要讓裁判費像煙火一樣砰砰跳,是不併計其價額的喔☆!選項 (C) 說要「併算」損害賠償?哼哼,那是個小小的謊言啦,跟真實的法律規定不一樣喔~!所以它是錯的!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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