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 B 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
- C 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 D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之擬制管轄,不適用在兩造有排他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在契約中特別標註「由某法院管轄」時,他們的初衷是希望增加一個選項,還是希望將爭議固定在該地?另外,如果原告在『非約定』的法院起訴,而被告也覺得在那裡打官司很方便、並直接進入實體辯論,法律此時還有必要硬性規定他們回原約定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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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合意管轄的細微法律定義,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至 26 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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