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C 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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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特定的程序秩序,而『強制指定』某個法院必須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私下透過協議,隨意更換這個受法律強制保護的審判地點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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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管轄規定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這代表當訴訟事件屬於法律明定的專屬管轄時,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不適用當事人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絕對不得透過雙方合意來改變或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管轄權。因此,選項D稱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敘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D。
民事訴訟管轄規則
💡 掌握專屬管轄之強制性與管轄恆定原則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專屬管轄 | VS | 任意管轄 (合意/應訴) |
|---|---|---|---|
| 法源性質 | 法律強行規定 | — | 當事人意定或默示 |
| 當事人排除 | 不可合意排除 | — | 可由合意或應訴變更 |
| 法院調查 | 應依職權調查 | — | 原則上依當事人抗辯 |
💬專屬管轄具有公益性與強制性,其效力優先於當事人意定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