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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C 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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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特定的程序秩序,而『強制指定』某個法院必須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私下透過協議,隨意更換這個受法律強制保護的審判地點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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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管轄規定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這代表當訴訟事件屬於法律明定的專屬管轄時,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不適用當事人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絕對不得透過雙方合意來改變或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管轄權。因此,選項D稱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的敘述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D。

📝 民事訴訟管轄規則
💡 掌握專屬管轄之強制性與管轄恆定原則之適用。
比較維度 專屬管轄 VS 任意管轄 (合意/應訴)
法源性質 法律強行規定 當事人意定或默示
當事人排除 不可合意排除 可由合意或應訴變更
法院調查 應依職權調查 原則上依當事人抗辯
💬專屬管轄具有公益性與強制性,其效力優先於當事人意定之管轄。
🧠 記憶技巧:專屬最強不可動,起訴管轄即恆定;不抗辯就應訴,合意不能破專屬。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的效力優先順位,誤以為雙方合意即可排除一切管轄限制。
合意管轄之要件 應訴管轄之成立 管轄權之職權調查 管轄錯誤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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