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C 除專屬管轄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D 兩造得以合意排除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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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特定的程序秩序,而『強制指定』某個法院必須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私下透過協議,隨意更換這個受法律強制保護的審判地點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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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管轄權規定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核心邏輯有著透徹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專屬管轄」是法律基於公益或特定政策考量,強制規定特定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因此,法律不允許當事人透過「合意」(私下約定)來排除或變更,這與一般的「任意管轄」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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