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 B 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C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 D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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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訴訟的標的涉及「土地分割」這類與土地現狀、地政資料密切相關的案件時,法律為何要特別指定由「土地所在地」的法院審理?這種基於公益或審理便利的「專屬」規定,是否還能容許當事人透過私下的協議或沉默來隨意變更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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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優先順序掌握得非常精準,特別是能清晰辨別專屬管轄與一般管轄的層次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專屬管轄」具有強大的排他性,會排除掉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的適用。因此,本件不動產位在臺中,僅有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若移送至錯誤的法院,該受移送法院仍應繼續移送至正確的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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