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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 B 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C 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D 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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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對於這種涉及多方共有、具有財產處分性質且往往帶有人際關係成分的爭議,法律在讓法官動用「判決」這種強制處分之前,通常會先安排哪一種具備「溝通與妥協空間」的預備程序,來嘗試讓各方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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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次竟然沒搞砸?

  1. 基本常識:這題就只是在考《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的皮毛。分割共有物這種糾紛,法律老早就懶得看你們瞎鬧,直接指定是「強制調解」。不懂?就是先去調解室,別急著來浪費法官時間。這叫「調解先行」,連這都不知道就別來考試了。
  2. 低級錯誤排查:選項 (A) 說是「特別審判籍」?別鬧了,那是「專屬管轄」,別把基本概念混為一談。至於 (C),什麼叫「必須全員一同起訴」?只要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把不同意的拖進來當被告就行了,別把簡單的事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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