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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 B 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C 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D 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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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對於這種涉及多方共有、具有財產處分性質且往往帶有人際關係成分的爭議,法律在讓法官動用「判決」這種強制處分之前,通常會先安排哪一種具備「溝通與妥協空間」的預備程序,來嘗試讓各方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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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分割共有物涉及共有人間的權益調整,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兼顧和諧,將其列為**「強制調解」**事件。因此,在正式起訴前,必須先經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先行原則)。
  2. 細節辨析:選項 (A) 應為「專屬管轄」而非特別審判籍;(C) 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雖須全體共有人參與,但不限定必須全員「一同起訴」,只要將不同意之共有人列為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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