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 B 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C 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D 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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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個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卻為了如何分開而產生爭執、準備對簿公堂時,為了維護和諧並降低司法負擔,你認為法律在讓法官正式下判決之前,通常會強制雙方先進行哪一種「嘗試溝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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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共有物分割」的程序規定,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訴訟前置程序有很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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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訴訟
💡 採專屬管轄、強制調解、適用簡易程序且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比較維度 | 一般財產訴訟 | VS | 分割共有物訴訟 |
|---|---|---|---|
| 管轄法院 | 以原就被或特別審判籍 | — |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
| 前置程序 | 以不調解為原則 | — | 強制調解程序 |
| 訴訟程序 | 依標的價額決定種類 | — | 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 當事人適格 | 通常為普通共同訴訟 |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分割共有物訴訟具有高度公益性與程序安定性需求,故法律設有諸多專屬與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