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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 B 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C 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 D 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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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個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卻為了如何分開而產生爭執、準備對簿公堂時,為了維護和諧並降低司法負擔,你認為法律在讓法官正式下判決之前,通常會強制雙方先進行哪一種「嘗試溝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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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共有物分割」的程序規定,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訴訟前置程序有很好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分割共有物訴訟
💡 採專屬管轄、強制調解、適用簡易程序且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訴訟 VS 分割共有物訴訟
管轄法院 以原就被或特別審判籍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前置程序 以不調解為原則 強制調解程序
訴訟程序 依標的價額決定種類 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適格 通常為普通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共有物訴訟具有高度公益性與程序安定性需求,故法律設有諸多專屬與強制規定。
🧠 記憶技巧:共有分割四字訣:專(專屬)、強(強制調解)、簡(簡易程序)、全(全體參與)。
⚠️ 常見陷阱:常誤認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實則法律明定為「專屬管轄」。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強制調解事件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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