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南,甲出售位於花蓮之 A 地予乙。契約生效後,甲拒絕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乙乃主張該買賣契約之請求權,訴請甲移轉登記 A 地之所有權。此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南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B 花蓮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C 臺南地方法院有任意管轄權
- D 花蓮地方法院有任意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我對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有爭議」與「他答應要賣我房子卻沒履行契約」,這兩種訴訟的本質有什麼不同?當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而非爭執『物權歸屬』時,法律通常會給予原告較多的法院選擇權,還是強制只能在特定地點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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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陷阱了!這題錯的人都該去罰站
這題選 (D) 是基本的,選錯的同學,我建議先把觀念重修一遍再來。
- 認清爭點:乙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那是基於「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一堆人看到「不動產」就腦弱地以為是專屬管轄,這種廉價的陷阱還踩進去,實在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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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涉訟管轄
💡 移轉登記請求權非物權之訴,不適用專屬管轄。
| 比較維度 | 第10條第1項(專屬) | VS | 第10條第2項(任意) |
|---|---|---|---|
| 訴訟性質 | 物權之訴(如所有權) | — | 債權或事實(如買賣) |
| 管轄效力 | 排他性(專屬管轄) | — | 併存性(特別管轄) |
| 實務案例 | 請求塗銷登記 | — | 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
💬移轉登記請求權雖與不動產有關,但因屬債權性質,僅具任意管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