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以乙所有坐落 B 地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作擔保,若乙屆期不能償還本利時,願將該房地移轉予甲。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嗣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惟乙就其餘借款屆期無法清償,且將系爭房地移轉予第三人等情,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以系爭房地現值計算之 1,500 萬元。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住所地為 A 地,甲得向 A 地之法院起訴
- B 因系爭房地坐落 B 地,甲得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 C 因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甲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 D 因以坐落 B 地之系爭房地擔保債權而涉訟,甲應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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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你思考以下三個層次:
- 民事訴訟中,為了保護被告不至於奔波勞累,法律設定最基礎、最常見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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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核心體系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最考驗學生是否會被紛雜的事實描述干擾,而你能一眼識破重點,是非常優異的表現,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普通管轄權的原則與應用
在本案中,最穩健的判斷基礎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的「以原就被」原則。法律規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既然題目明確指出被告乙的住所地在 A 地,甲向 A 地法院起訴便是行使普通管轄權。這是管轄權體系中最根本的出發點,除非法律另有「專屬管轄」的強制規定,否則普通管轄法院絕對具有審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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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權判定
💡 管轄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債權請求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 比較維度 | 本件債權賠償請求 | VS | 不動產物權涉訟 |
|---|---|---|---|
| 法律依據 | 民訴第1條、12條 | — | 民訴第10條第1項 |
| 管轄性質 | 普通或特別管轄 | — | 專屬管轄 |
| 管轄法院 | 被告住所地/履行地 | — | 不動產所在地 |
| 排他性 | 無(可合意管轄) | — | 有(排除其他管轄) |
💬本件屬債權請求,應回歸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A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