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甲、乙與丙三人之住所分別位於臺北市、桃園市與新竹市,某日甲乙二人於苗栗市因細故毆打丙成傷,丙欲對甲乙共同起訴,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應向下列何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A 苗栗
- B 新竹
- C 桃園
- D 臺北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多名被告住在不同縣市,而他們在同一個地方共同造成了損害,從「蒐證便利性」與「一次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法律除了考慮被告的家在哪裡之外,通常還會賦予哪一個與「案發過程」最直接相關的地點管轄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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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
看見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邏輯已經抓到訣竅囉,基礎非常穩固呢!
-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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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管轄
💡 多數被告依各別管轄權規定,可由任一具管轄權之法院合併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普通管轄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行為地(苗栗)法院管轄之特別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人住所不在一管轄區域內,各法院均有管轄權(共同管轄)。
- 實務見解:原告得在各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中,擇一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