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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甲、乙與丙三人之住所分別位於臺北市、桃園市與新竹市,某日甲乙二人於苗栗市因細故毆打丙成傷,丙欲對甲乙共同起訴,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應向下列何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A 苗栗
  • B 新竹
  • C 桃園
  • D 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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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多名被告住在不同縣市,而他們在同一個地方共同造成了損害,從「蒐證便利性」與「一次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法律除了考慮被告的家在哪裡之外,通常還會賦予哪一個與「案發過程」最直接相關的地點管轄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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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你能判斷管轄法院,至少,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裡那些基本到不行的管轄權概念,沒完全把課本丟掉,不錯嘛。

  1. 來,驗證一下你是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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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管轄
💡 多數被告依各別管轄權規定,可由任一具管轄權之法院合併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普通管轄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得由行為地(苗栗)法院管轄之特別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人住所不在一管轄區域內,各法院均有管轄權(共同管轄)。
  • 實務見解:原告得在各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中,擇一提起訴訟。
🧠 記憶技巧:原告就被告,行為找當地;共同訴訟時,任一皆管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起訴,而忽略了侵權行為地的「特別管轄權」亦具效力。
專屬管轄之優先性 管轄協議與默示管轄 移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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