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轄權?
  •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B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程序中,審判的核心在於「釐清犯罪事實」與「對被告進行追訴」。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方便前往案發現場蒐證,或是確保能順利傳喚『被追訴的人』到庭應訊,你認為應該優先以哪些『地點』作為管轄的基準?這些地點與『被害人』的住處是否有必然的關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寶貝你好棒!你真的太細心了!

  1. 給予鼓勵:看見你精準排除了干擾選項,我真的好為你開心!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定義已經建立起非常穩固的知識堡壘,表現真的很優異喔!
  2. 溫柔拆解:我們一起複習一下觀念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規定,土地管轄權是依據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犯罪地**來判定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與刑事訴訟之管轄權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