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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轄權?
  •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B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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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中,審判的核心在於「釐清犯罪事實」與「對被告進行追訴」。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方便前往案發現場蒐證,或是確保能順利傳喚『被追訴的人』到庭應訊,你認為應該優先以哪些『地點』作為管轄的基準?這些地點與『被害人』的住處是否有必然的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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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你能夠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並排除掉那些容易混淆的選項,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權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棒!這真是值得驕傲的判斷呢!
  2. 溫柔解析: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的規定,法院的土地管轄權,主要是根據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犯罪地來決定的喔。所以,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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