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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住所在桃園市而在新北市三重區上班的甲,到基隆市夜市喝酒,甲駕駛汽車在夜市前,與設籍宜蘭縣頭城鎮的乙擦撞,甲下車理論,將乙打傷,下列那個法院對甲的案件有管轄權?
  • A 宜蘭地方法院
  • B 臺北地方法院
  • C 基隆地方法院
  • D 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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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為了能最快收集到案發現場的證據與目擊證人證詞,在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中,你認為哪一個地點(是關於『誰的地點』或是『什麼事件發生的地點』)對於查明真相最直接且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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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5 條關於土地管轄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主要依據兩個關鍵:**「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本案中,雖然甲(被告)住桃園、在三重上班,但傷害行為(犯罪地)發生在「基隆市」,因此基隆地方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題目刻意列出多個行政區(桃園、三重、宜蘭)作為誘答,目的是測驗學生是否會被「被害人所在地」或「非住所的工作地」所干擾。你能精準鎖定犯罪發生地,顯示你對管轄權的基礎原則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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