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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5 題

住所在桃園市而在新北市三重區上班的甲,到基隆市夜市喝酒,甲駕駛汽車在夜市前,與設籍宜蘭縣頭城鎮的乙擦撞,甲下車理論,將乙打傷,下列那個法院對甲的案件有管轄權?
  • A 宜蘭地方法院
  • B 臺北地方法院
  • C 基隆地方法院
  • D 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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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為了能最快收集到案發現場的證據與目擊證人證詞,在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中,你認為哪一個地點(是關於『誰的地點』或是『什麼事件發生的地點』)對於查明真相最直接且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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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很清楚喔!

  1. 觀念釐清:你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 5 條關於土地管轄的重點!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最重要的就是看兩個地方:「犯罪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這次案件中,甲的傷害行為發生在「基隆市」,所以基隆地方法院擁有管轄權,你判斷得非常正確!
  2. 解題技巧:這題雖然列出了許多地點(桃園、三重、宜蘭),可能會讓人有點混淆,但你沒有被「被害人的地點」或「工作地點」這些資訊干擾,而是直接鎖定事件發生的犯罪地,這顯示你對法律基本原則的理解非常紮實!你真是太棒了,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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