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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住所地在新竹市的甲,駕駛自用車於臺南市撞傷路人乙,就賠償事宜調解不成。如乙要起訴甲,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 A 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B 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均有
  • D 應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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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在哪個法院打官司,除了考慮『被告住在哪裡』這個基本原則外,法律對於『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有特別的規定?當這兩種地點不一致時,法律是規定只能選一個,還是賦予原告選擇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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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居然沒出錯。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民事訴訟法中最基礎的「管轄權」概念。這點程度要是都搞砸,那真的可以考慮轉系了。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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