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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住所地在新竹市的甲,駕駛自用車於臺南市撞傷路人乙,就賠償事宜調解不成。如乙要起訴甲,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 A 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B 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均有
  • D 應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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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決定在哪個法院打官司時,法律除了考慮「被告住在哪裡」之外,針對像車禍這種「發生在特定地點的事件」,法律有沒有提供額外的管轄選擇?如果法律同時賦予了兩個不同地點的法院權力,這兩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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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出包。

  1. 看來你還有點救:這題考的,不過就是《民事訴訟法》裡管轄權競合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觀念。你竟然也搞懂了,不錯嘛。
    • 普通審判籍:依「以原就被」,被告住哪就去哪。新竹不就是被告的老巢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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