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轄權?
-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B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土地管轄的規定:為了方便調查證據以及考量到誰需要出庭應訊,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哪兩種與『案件本身』或『當事人身分』相關的地點來決定由哪個法院審理?而哪一方的居住地點在法理上是不具備影響力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本案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