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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轄權?
  • 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B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C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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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土地管轄的規定:為了方便調查證據以及考量到誰需要出庭應訊,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哪兩種與『案件本身』或『當事人身分』相關的地點來決定由哪個法院審理?而哪一方的居住地點在法理上是不具備影響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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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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