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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7 題

甲、乙與丙三人之住所分別位於臺北市、桃園市與新竹市,某日甲乙二人於苗栗市因細故毆打丙成傷,丙欲對甲乙共同起訴,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應向下列何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A 苗栗
  • B 新竹
  • C 桃園
  • D 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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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原告、被告以及事情發生的地點都分屬不同的城市,為了方便法院調閱現場證據、詢問當地的目擊證人,你認為法律除了考慮「被告住哪裡」之外,還有哪一個具有「地緣關係」的地點最適合作為審理案件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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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雖然被告甲、乙的住所地(臺北、桃園)也有管轄權,但選項中提供的苗栗正是本案的「侵權行為地」,因此是正確的起訴法院。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原告住所地」(新竹)或「複數被告」給干擾。專業的法律人必須精準判斷一般審判籍特別審判籍的優先與併存關係。
📝 侵權行為之管轄權
💡 侵權行為訴訟由行為地法院管轄,並與被告住所地法院發生競合。
  •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特別審判籍)。
  •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普通審判籍,即「以原就被」原則)。
  • 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被告住所不在同一轄區,各住所地法院及行為地法院俱有管轄權。
  • 管轄權競合時,原告得向其中任一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選擇管轄)。
🧠 記憶技巧:以原就被普通籍,侵權行為行為地,多數被告任你選。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轄權,或誤認多數被告時只能在共同被告之住所地起訴。
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管轄 管轄權競合與移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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