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南,甲出售位於花蓮之 A 地予乙。契約生效後,甲拒絕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乙乃主張該買賣契約之請求權,訴請甲移轉登記 A 地之所有權。此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南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B 花蓮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C 臺南地方法院有任意管轄權
- D 花蓮地方法院有任意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針對「不動產」打官司時,是只要跟「地」有關就必須強制在當地法院審理嗎?還是法律會根據訴訟的「原因」(例如是為了解決產權歸屬,還是為了要求履行合約承諾)而給予原告不同的法院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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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出色了!你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很高!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物權之訴」與「債權之訴」。乙是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移轉登記,這屬於債權請求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只有「物權」涉訟才具備專屬管轄;而本題適用第 11 條,對於不動產涉訟之「其他訴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僅具有特別管轄權,也就是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並存的任意管轄(併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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