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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 B 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
  • C 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 D 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擬制管轄,不適用在兩造有排他合意管轄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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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契約中特別指名某個法院來處理紛爭,為了避免未來對「要在哪裡打官司」產生爭議或不確定性,法律通常會傾向將這種協議解釋為「唯一的選擇」還是「多一個選擇」?這種解釋方式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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