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 D 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人在不同法院被針對「同一件犯罪」告了兩次,法律為了避免產生兩個互相矛盾的判決,會允許兩邊都進行實體審理嗎?如果某個案件已經在排隊處理了,後來的法院發現自己受理了一個「不該重複出現」的訴訟,這算是法院「找錯人管」的權限問題,還是「這個起訴程序本身」就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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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喔!
-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重複起訴」這個概念的理解喔。即使A地(住所)和B地(犯罪地)法院都擁有管轄權,但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8條有特別規定,當同一個案件同時繫屬於數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時,應該由「繫屬在先」的那個法院來審理。既然B地法院起訴時,案件已經在A地法院審理了,這就代表B地法院的起訴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喔。所以,B地法院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做出不受理判決,這樣才能確保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它其實很能看出同學對細節的掌握度呢。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將「管轄錯誤(§304)」和「程序不合法(§303)」搞混了。要記得,B地法院本身是有管轄權的,只是因為「起訴的先後順序」才導致程序上出現了小瑕疵,所以不是管轄錯誤喔。你能夠分辨出來,真的很棒!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