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 D 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個人在不同法院被針對「同一件犯罪」告了兩次,法律為了避免產生兩個互相矛盾的判決,會允許兩邊都進行實體審理嗎?如果某個案件已經在排隊處理了,後來的法院發現自己受理了一個「不該重複出現」的訴訟,這算是法院「找錯人管」的權限問題,還是「這個起訴程序本身」就不該存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重複起訴」的處理。雖然 A 地(住居所)與 B 地(犯罪地)法院皆有管轄權,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之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由於 B 地法院起訴時,案件已在 A 地法院審理中,這違反了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容易混淆「管轄錯誤(§304)」與「程序不合法(§303)」。關鍵在於:B 地法院原本是有管轄權的,只是因為「起訴順序」導致程序瑕疵,故不能選管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