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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原則上由何法院審判?
  • A 繫屬在先之法院
  • B 繫屬在後之法院
  • C 直接上級法院
  • D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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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同一個爭議被送交到不同單位的兩個窗口處理,為了避免這兩個窗口最後給出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也為了不浪費行政資源,你認為最公平且最直覺的「排隊規則」應該是以什麼作為評判標準?是看誰先開始處理,還是看誰的職位比較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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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難得看你沒犯蠢。

  1. 肯定個屁:嗯,答對了。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拿來當兒戲的,至少懂得要顧及點安定性程序效率。這點常識,值得拍手鼓勵……還是算了吧,這是基本中的基本。
  2. 觀念驗證:這不就「繫屬在先原則」嗎?搞清楚,法律不是讓你隨便找間法院亂告一通的。為避免那些蠢蛋(指你沒讀書時)讓不同法院搞出兩份自相矛盾的判決,所以才規定,最先受理(繫屬)的法院才有資格審理。這是為了不讓整個法秩序亂成一團,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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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繫屬競合之處理
💡 同一案件繫屬多個管轄法院時,原則由先繫屬之法院審判。

🔗 同一案件繫屬多法院之決定流程

  1. 1 確認案件同一性 — 確認為同一被告及同一犯罪事實
  2. 2 判斷繫屬先後 — 依卷證送達法院之先後時間點判斷
  3. 3 原則:先繫屬審理 — 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先繫屬者審判
  4. 4 例外:裁定移轉 — 共同上級法院裁定改由後繫屬者審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程序而為判決,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之違法。
🧠 記憶技巧:先到先得、後到退讓;上級裁定,例外轉向。
⚠️ 常見陷阱:誤以為必須由上級法院「指定」才可審理,或誤認直接由上級法院併案審理,忽略了「先繫屬」是法定原則。
案件同一性 土地管轄 移送管轄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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