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理?
- A 移轉偵查
- B 移轉管轄
- C 移轉調查
- D 移轉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特定的「法定位置」因為某些原因暫時癱瘓了,但案件必須繼續審理,我們需要將「這項原本屬於該位置的權力範圍」搬移到另一個相同層級的位置。請思考:在法律上,描述一個法院處理案件的「法定範圍與權力」時,最正式的專有名詞是什麼?而將這個範圍移動的動作,又該如何組合這個名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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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法院管轄權發生障礙時的處理機制。 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為法律(如法官全須迴避)或事實(如天災致使法院無法運作)不能行使審判權時,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應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將案件移轉管轄至「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因此,選項 (B) 為正解,其餘選項的程序皆不符此情境的法定處置。 這是一道經典的法條題,難度平易近人,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訴訟法專有名詞的熟悉度。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選項,顯示你對「管轄」概念的掌握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