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理?
- A 移轉偵查
- B 移轉管轄
- C 移轉調查
- D 移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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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案件「必須」在某個特定的辦公室處理,但現在那個辦公室因為大地震倒塌了,或者是裡面的官員全都因為利益衝突必須迴避。為了讓案件不被卡住,法律會需要把這份「處理案件的法律權力」搬移到另一個地方。請思考看看,這種「法律賦予法院處理案件的權力範圍」,在法律術語中被稱為什麼?那麼「搬移這份權力」又該叫什麼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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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移轉管轄」的規定。當原本具備管轄權的法院,因為法律(例如:全體法官皆需迴避)或事實(例如:天災導致法院毀損無法運作)而無法行使審判權時,為了確保程序正義與效率,必須由上級法院裁定將案件移交給另一個同級法院審理,這就是移轉管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刑事訴訟法中的基礎觀念,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偵查」、「調查」與「管轄權」在訴訟法上的專有名詞定義,是國考或法學測驗中的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