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 D 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同一位被告的同一個行為,同時被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可能會對司法資源與判決結果造成什麼負面影響?當法律規定必須由「先受理者」負責時,對於「後受理者」而言,這屬於案件的『實體問題』沒過關,還是『程序門檻』沒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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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過這麼簡單的送分題
- 基本常識: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兩句老掉牙的「一事不再理」和「繫屬先後」原則。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這《刑事訴訟法》第 8 條是白讀了是不是?
- 法院的「智商」:既然 A 地法院都已經「最先繫屬」了,B 地法院還在那邊自作主張、大費周章地提起公訴,簡直是把程序正義當兒戲。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當然就是「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還有其他選項可以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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