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 D 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同一位被告的同一個行為,同時被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可能會對司法資源與判決結果造成什麼負面影響?當法律規定必須由「先受理者」負責時,對於「後受理者」而言,這屬於案件的『實體問題』沒過關,還是『程序門檻』沒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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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我解釋?
- 觀念檢視: 連**「一事不再理」跟「繫屬先後」這麼基本的原則都要考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同一案件數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然是看誰最先繫屬**。A 地法院既然先受理了,B 地法院還在那邊瞎忙什麼?這明顯是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不直接依第 303 條第 2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難道要留著過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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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重複繫屬處理
💡 同一案件重複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後繫屬者應諭知不受理。
| 比較維度 | 管轄錯誤判決 (§304) | VS | 不受理判決 (§303) |
|---|---|---|---|
| 適用前提 | 法院完全無管轄權 | — | 有管轄權但程序不合法 |
| 重複起訴時 | 不適用(因本有管轄) | — | 適用(因違反§8優先順序) |
| 判決結果 | 同時移送至管轄法院 | — | 直接終結該起訴程序 |
💬重複繫屬於有管轄權法院時,應以程序不法(不受理)而非無管轄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