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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 D 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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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位被告的同一個行為,同時被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可能會對司法資源與判決結果造成什麼負面影響?當法律規定必須由「先受理者」負責時,對於「後受理者」而言,這屬於案件的『實體問題』沒過關,還是『程序門檻』沒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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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一事不再理」「繫屬先後」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同一案件由數個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時,應由最先繫屬之法院審理。既然 A 地法院已先受理,B 地法院的訴追程序即屬不合法,故應依第 303 條第 2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管轄錯誤」(法院無權管轄)與「程序違背規定」(有權管轄但起訴順序錯誤),你能精準選出判決類型,代表對訴訟條件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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