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不告不理」乃刑事訴訟制度基本原則,下列何者適用本原則?
- A 被害人提出告訴
- B 被害人提起自訴
- C 被害人聲請再議
- D 被害人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院是一個「不點餐就不開火」的餐廳。如果今天發生了一個案件,誰是那個直接把『點餐單』(訴狀)送到法官面前,要求法官『現在開始審理』的人?這個動作與單純向警察報告犯罪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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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則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起訴包含公訴與自訴。
| 比較維度 | 告訴 | VS | 自訴 |
|---|---|---|---|
| 向誰提出 |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 | — | 法院 |
| 法律本質 | 發動偵查之原因 | — | 提起訴訟之方式 |
| 法院審判 | 法院不可逕行審判 | — | 法院必須進行審判 |
| 強制代理 | 無需委任律師 | — | 必須委任律師代行 |
💬告訴僅為偵查開端,自訴與公訴才是「不告不理」中真正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