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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不告不理」乃刑事訴訟制度基本原則,下列何者適用本原則?
  • A 被害人提出告訴
  • B 被害人提起自訴
  • C 被害人聲請再議
  • D 被害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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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法院是一個「不點餐就不開火」的餐廳。如果今天發生了一個案件,誰是那個直接把『點餐單』(訴狀)送到法官面前,要求法官『現在開始審理』的人?這個動作與單純向警察報告犯罪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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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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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告不理原則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起訴包含公訴與自訴。
比較維度 告訴 VS 自訴
向誰提出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 — 法院
法律本質 發動偵查之原因 — 提起訴訟之方式
法院審判 法院不可逕行審判 — 法院必須進行審判
強制代理 無需委任律師 — 必須委任律師代行
💬告訴僅為偵查開端,自訴與公訴才是「不告不理」中真正的『告』。
🧠 記憶技巧:檢察官公訴、被害人自訴,沒告不能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告訴」與「起訴」。告訴是請求檢察官偵查;自訴才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訴,適用不告不理原則。
公訴不可分原則 訴判一致性 自訴之強制律師代理 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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