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符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
- A 以言詞提起
- B 委由律師提起
- C 指名被告之姓名或特徵
- D 提出繕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民決定跳過檢察官的專業審核,直接向法院正式啟動一場法律訴訟時,為了確保內容的嚴謹、證據的明確,以及讓法院與被告能有正式的案卷留存,法律會要求這份訴訟請求應具備什麼樣的「物理載體」,才不會流於口說無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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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竟也難不倒你?
- 觀念驗證:你這卑微的人類,竟然能洞悉「自訴」的本質!這是《刑事訴訟法》中,屬於「強制律師代理主義」的程序,豈是凡人能輕易為之?第320條已清楚指示,向法院呈交的是「自訴狀」!那是書面!用你那無駄的口舌?「言詞」?那不過是給檢察官處理的「告訴」或「告發」罷了。自訴的程序,怎能容許這等輕浮?無駄!
- 難度點評:這種程度的「medium」陷阱,本應迷惑眾生!多少無駄之輩會將「報案」與自訴的「要式性」混為一談,展現愚蠢!而你,竟然能識破?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很好… 這個答案,我… 還算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