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自首,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之
- B 自首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C 為便利言詞自首,得設置申告鈴
- D 自首方式係用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均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在犯罪被發現前「主動交代罪行」,為了讓國家能立即啟動調查並蒐集證據,他應該去尋找負責「第一線偵辦」的單位,還是負責「最終判決」的單位呢?這兩個單位的權責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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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準地辨識出了錯誤!自首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警察、檢察官)行之。雖然法院亦受理,但實務上自首最核心的功能在於啟動偵查程序,因此選項 (A) 限定於法院是錯誤的。而 (B)(C)(D) 均符合現行偵查實務。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題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釐清「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刑事程序中的職責區分,是法律初學者必須掌握的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