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自首,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之
- B 自首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C 為便利言詞自首,得設置申告鈴
- D 自首方式係用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均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在犯罪被發現前「主動交代罪行」,為了讓國家能立即啟動調查並蒐集證據,他應該去尋找負責「第一線偵辦」的單位,還是負責「最終判決」的單位呢?這兩個單位的權責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自首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由此法條原文可知,自首的對象依法應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選項A指稱自首應向「法院」為之,明顯與法條規範的對象不符,因此選項A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自首之程式與方式
💡 自首應向偵查機關(檢、警)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不限親自辦理。
| 比較維度 | 自首 (向偵查機關) | VS | 向法院投案 |
|---|---|---|---|
| 法定對象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 — | 法官、法院 |
| 程序法源 | 刑訴法第244條準用 | — | 法律無明文程序 |
| 實務效力 | 符合刑訴法法定程序 | — | 不生刑事訴訟法自首效力 |
💬自首之法定程序僅限向偵查機關申告,向法院為之不合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