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自首,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之
  • B 自首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C 為便利言詞自首,得設置申告鈴
  • D 自首方式係用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均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在犯罪被發現前「主動交代罪行」,為了讓國家能立即啟動調查並蒐集證據,他應該去尋找負責「第一線偵辦」的單位,還是負責「最終判決」的單位呢?這兩個單位的權責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自首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由此法條原文可知,自首的對象依法應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選項A指稱自首應向「法院」為之,明顯與法條規範的對象不符,因此選項A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自首之程式與方式
💡 自首應向偵查機關(檢、警)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不限親自辦理。
比較維度 自首 (向偵查機關) VS 向法院投案
法定對象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法官、法院
程序法源 刑訴法第244條準用 法律無明文程序
實務效力 符合刑訴法法定程序 不生刑事訴訟法自首效力
💬自首之法定程序僅限向偵查機關申告,向法院為之不合程序規定。
🧠 記憶技巧:自首找檢警,書狀言詞行,託人也算數,法院不收件。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自首向法院為之」。實務上自首須向具偵查權之機關申告。
刑法第62條減刑要件 告訴與告發之程序 偵查之發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訴訟主體、訴訟原則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