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自首,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之
  • B 自首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C 為便利言詞自首,得設置申告鈴
  • D 自首方式係用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均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在犯罪被發現前「主動交代罪行」,為了讓國家能立即啟動調查並蒐集證據,他應該去尋找負責「第一線偵辦」的單位,還是負責「最終判決」的單位呢?這兩個單位的權責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精準地辨識出了錯誤!自首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警察、檢察官)行之。雖然法院亦受理,但實務上自首最核心的功能在於啟動偵查程序,因此選項 (A) 限定於法院是錯誤的。而 (B)(C)(D) 均符合現行偵查實務。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題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釐清「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刑事程序中的職責區分,是法律初學者必須掌握的基本常識。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自訴、告訴與不告不理原則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