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自首之敍述,何者錯誤?
- A 自首,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之
- B 自首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 C 為便利言詞自首,得設置申告鈴
- D 自首方式係用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均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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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中,當一個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時,是哪一個單位負責第一線的『調查、蒐證與追緝』?如果一個人想要主動坦承罪行並接受調查,他應該先找負責『判決』的人,還是負責『偵查』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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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自首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由此法條原文可知,自首的對象依法應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選項A指稱自首應向「法院」為之,明顯與法條規範的對象不符,因此選項A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