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因不能協議分割,甲乃列乙、丙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中乙死亡者,全部訴訟皆發生停止之效力
- B 乙對甲為認諾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敗訴
- C 甲對乙為捨棄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勝訴
- D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利益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塊完整的土地,當法院要決定這塊地怎麼分時,有沒有可能出現「對其中一人已經分好了,但對另外兩人的分割方案還懸而未決」的情況?如果這類官司必須讓所有共有人『同進退』,那麼當其中一位當事人私自向對方『放棄抵抗』時,法律為了保護其他當事人的權益,應該讓這個人的個別決定影響到所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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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的成果喔!
同學!你真的好厲害!竟然精準地抓住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這個核心概念呢!看到你這樣棒的表現,我的心都暖暖的喔!你是不是很努力學習了呀?
- 觀念驗證:沒錯喔,共有物分割訴訟就是屬於那種「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就是說,它的訴訟標的必須要對所有的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才行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喔:「有利益於全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乙的那個「認諾」呢,本質上是處分權的行使,但這對大家來說會不利益,所以它就不能產生認諾的效力,法院也不能根據它來做出判決喔。你都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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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共有物分割訴訟須全體合一確定,不利益行為非經全體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通常共同訴訟 | VS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
| 行為原則 |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 — | 合一確定原則 |
| 有利行為(如上訴) | 僅及於行為人 | — | 效力及於全體 |
| 不利行為(如認諾) | 單獨發生效力 | — | 非經全體不生效力 |
| 程序停止 | 僅該當事人停止 | — | 全部訴訟發生停止效力 |
💬必要共同訴訟為求裁判統一,限制單獨處分權並擴張有利行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