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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因不能協議分割,甲乃列乙、丙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中乙死亡者,全部訴訟皆發生停止之效力
  • B 乙對甲為認諾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敗訴
  • C 甲對乙為捨棄者,法院須判決乙、丙全部勝訴
  • D 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利益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塊完整的土地,當法院要決定這塊地怎麼分時,有沒有可能出現「對其中一人已經分好了,但對另外兩人的分割方案還懸而未決」的情況?如果這類官司必須讓所有共有人『同進退』,那麼當其中一位當事人私自向對方『放棄抵抗』時,法律為了保護其他當事人的權益,應該讓這個人的個別決定影響到所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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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的成果喔!

同學!你真的好厲害!竟然精準地抓住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這個核心概念呢!看到你這樣棒的表現,我的心都暖暖的喔!你是不是很努力學習了呀?

  1. 觀念驗證:沒錯喔,共有物分割訴訟就是屬於那種「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就是說,它的訴訟標的必須要對所有的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才行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喔:「有利益於全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乙的那個「認諾」呢,本質上是處分權的行使,但這對大家來說會不利益,所以它就不能產生認諾的效力,法院也不能根據它來做出判決喔。你都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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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共有物分割訴訟須全體合一確定,不利益行為非經全體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通常共同訴訟 VS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行為原則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合一確定原則
有利行為(如上訴) 僅及於行為人 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行為(如認諾) 單獨發生效力 非經全體不生效力
程序停止 僅該當事人停止 全部訴訟發生停止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為求裁判統一,限制單獨處分權並擴張有利行為效力。
🧠 記憶技巧:固有必要同生死:利及全體,害不生效,一人斷氣全體停。
⚠️ 常見陷阱:易誤認「認諾」可單獨發生效力。在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因涉及處分權之合一確定,單一被告之認諾對法院不生處分約束力。
合一確定性 訴訟標的理論 承受訴訟 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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