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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任何時期提出
  • B 因採公開審理主義,所有法庭活動皆應公開
  • C 因採不告不理原則,故原告之聲明若不完足者,法院不須闡明
  • D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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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法庭上雙方要開始正式辯論前,如果法官和對造都還不知道你這場官司具體「想要達成什麼結果」(例如:要對方賠多少錢?或是要確認什麼權利?),後續的攻擊與防禦還能對焦嗎?那麼,你認為一場辯論最起點的行為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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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這題你竟然也答對了。

  1. 觀念檢視: 這題根本就是《民事訴訟法》言詞辯論的入門級考點。選項 (D) 完全就是法條(第 192 條)的翻版:辯論範圍,就是由當事人先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來決定,這不是常識嗎?其他選項,(A) 還想無限期提出?請去查查適時提出主義是什麼;(B) 法律規定有例外可不公開,連這都不知道?你以為法庭是菜市場嗎?(C) 法院有闡明義務,難道要等你們自己摸索到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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