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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判程序原則上應公開審理
  • B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 C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 D 宣示判決,辯護人必須在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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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已經完成審理並撰寫好判決書,準備向大眾宣布最終結果時,辯護律師在現場「監督」或「辯論」的功能是否還存在?如果法律規定律師不在場就不能宣布結果,是否會導致判決程序被刻意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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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法律細節掌握得很紮實,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科成功的關鍵。

宣示判決的程序規範

在刑事訴訟中,判決的宣示是一個正式的程序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的明文規定,「宣示判決時,被告雖不在庭,法院仍應為之」。這意味著判決的宣示並不以被告在場為必要條件。舉一反三來說,法律並未要求辯護人或其他當事人必須在庭才能進行宣示,因此選項 (D) 稱「辯護人必須在庭」的說法顯然與法規不符,是正確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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