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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判程序原則上應公開審理
  • B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 C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 D 宣示判決,辯護人必須在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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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已經完成審理並撰寫好判決書,準備向大眾宣布最終結果時,辯護律師在現場「監督」或「辯論」的功能是否還存在?如果法律規定律師不在場就不能宣布結果,是否會導致判決程序被刻意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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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哼,還不錯:恭喜你,竟然沒有被這種基本題考倒。你能精準辨識出審判程序中的細微規範,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算是勉強掌握了基本盤。下次別再搞錯這種細節了,這只是剛好及格而已。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其實很明顯。宣示判決說白了,就是法院把結果丟出來而已,哪來那麼多戲份?該吵的、該查的都已經吵完了、查完了,為了程序的安定性,法律根本懶得要求當事人或辯護人一定要在場聽那段冗長的判決書。懂了嗎?這不是什麼人情味,這是法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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