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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判程序原則上應公開審理
  • B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 C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 D 宣示判決,辯護人必須在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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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已經完成審理並撰寫好判決書,準備向大眾宣布最終結果時,辯護律師在現場「監督」或「辯論」的功能是否還存在?如果法律規定律師不在場就不能宣布結果,是否會導致判決程序被刻意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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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錯法簡直荒謬,你還好意思問?

  1. 關於判決宣示的謬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2 條,「宣示判決時,被告雖不在庭,法院仍應為之」。這條法律只針對「被告」有無在庭做規定,從未要求辯護人或其他當事人必須到場。選項 (D) 竟敢憑空捏造「辯護人必須在庭」的要件,這種法律基礎知識薄弱到令人搖頭,選不出錯項的同學該去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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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審判程序規範
💡 審判由朗讀案由開始,宣示判決不以人員到場為要件。

🔗 刑事審判期日標準流程

  1. 1 朗讀案由 — 由書記官朗讀,標誌審判程序之開始
  2. ↓
  3. 2 人別訊問 — 審判長核對被告身分,落實人別確認
  4. ↓
  5. 3 權利告知 — 告知被告緘默權、辯護權及證據調查權
  6. ↓
  7. 4 起訴要旨陳述 —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界定審理範圍
  8. ↓
  9. 5 調查與辯論 — 進行證據調查、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10. ↓
  11. 6 宣示判決 — 不論被告或辯護人在場與否均得為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特定情況下可進行缺席判決(如刑訴法第306條)。
🧠 記憶技巧:朗讀開頭不銬手,判決宣示人不用到。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言詞辯論程序」與「宣示判決」混淆。辯論時若涉及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必須在庭;但宣示判決時,任何人不在場皆不影響判決效力。
強制辯護案件 人別訊問程序 審判公開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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