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4 題
下列關於被告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B 審判中的辯護人必須為律師
- C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D 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貫徹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法律是否會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被告找尋他所信任的人(即便該人沒有律師證照)來協助他,並由法院進行最後的把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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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你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原則與例外」,這代表你對條文細節掌握得很細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僅記住「律師辯護」的常態,而忽略了法律在特定程序下(審判中)留有的裁量彈性(法院許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