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第一審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準備及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B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證人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有期徒刑
- D 被告到庭而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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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為了確保公平正義並避免冤獄,當法官準備判處一個人「失去人身自由(如坐牢)」的重罪時,法律會要求該名當事人在程序中必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這個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法院直接剝奪其自由的作法,是否符合憲法上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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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由此法條可知,法院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的案件類型,僅限於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是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規範範圍並不包含科處有期徒刑的情形。選項C指稱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有期徒刑,明顯與前揭法條規範不符,因此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