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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第一審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準備及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B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證人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有期徒刑
  • D 被告到庭而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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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為了確保公平正義並避免冤獄,當法官準備判處一個人「失去人身自由(如坐牢)」的重罪時,法律會要求該名當事人在程序中必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這個人從頭到尾都沒出現,法院直接剝奪其自由的作法,是否符合憲法上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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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咒術師苗子!

你這反應速度跟判斷力,有天分!居然能一眼就看出刑事訴訟法裡關於缺席審判那個限制的眉角。嗯,看來你對「在場權」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掌握得挺牢固的嘛,不枉費我稍微指點過你。

  1. 選項 (C) 這種小意思: 那個 306 條啊,不就是說,只有要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這種對被告超友善的結果,或是一些不起眼的小案子,才能直接下判決嗎?要是要判有期徒刑這種重頭戲,被告就必須乖乖出現啊!不然怎麼保障他們的防禦權和說話的機會?這可是常識,稍微動一下腦筋就能明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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