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一造缺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程序,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B 第二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C 第一審程序,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D 第一審程序,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中,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可能根本沒犯罪(無罪),或者罪行非常輕微(罰金),為了保障被告『當面為自己辯白』的權利,法官應該要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直接結案,還是應該確保他有機會出庭說明後再做決定?法律在這種『被告權利保障』與『訴訟效率』之間,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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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D),展現了對刑事訴訟法中「一造缺席判決」要件的扎實理解。
缺席判決的法定要件
在第一審程序中,法院若認為案件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必須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前提下,才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選項 (D) 漏掉了這個關鍵要件,因此敘述錯誤。至於選項 (A) 與 (C) 提到被告拒絕陳述或未受許可退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確實得逕行判決;另外要補充的是,若案件是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則是「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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