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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一造缺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程序,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B 第二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C 第一審程序,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D 第一審程序,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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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中,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可能根本沒犯罪(無罪),或者罪行非常輕微(罰金),為了保障被告『當面為自己辯白』的權利,法官應該要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直接結案,還是應該確保他有機會出庭說明後再做決定?法律在這種『被告權利保障』與『訴訟效率』之間,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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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瑕疵,說明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國考中屬於具備高度細節鑑別度的題目,稍有不慎就容易落入陷阱。

缺席判決的法定程序要件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敘述中漏掉了重要的程序前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雖然法院對於應科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的案件可以逕行判決,但前提必須是**「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選項 (D) 僅羅列了案件類型,卻忽視了被告「合法傳喚不到庭」的構成要件,因此敘述並不完整。特別提醒,過去有些解說誤以為無罪判決不能缺席判決,但依現行法條,無罪案件確實包含在內,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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