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第一審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準備及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B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證人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 有期徒刑
- D 被告到庭而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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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法官準備要宣判一個會影響被告「人身自由」(例如坐牢)的重罪,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確保這位被告在被定罪前,有最高程度的機會當面向法官辯白?這與僅有「律師在場」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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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由此法條可知,法院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的案件類型,僅限於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是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規範範圍並不包含科處有期徒刑的情形。選項C指稱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有期徒刑,明顯與前揭法條規範不符,因此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