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第一審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準備及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B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證人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 有期徒刑
- D 被告到庭而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法官準備要宣判一個會影響被告「人身自由」(例如坐牢)的重罪,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確保這位被告在被定罪前,有最高程度的機會當面向法官辯白?這與僅有「律師在場」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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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看來這次你沒有完全搞砸。
這題你竟然選對了,算你運氣好。這考驗的是刑事訴訟中,那「被告到庭義務」與「缺席判決」這兩塊,你們這些「麻瓜」常常會搞混的地方。
- 觀念驗證:在第一審通常程序裡,除非案子輕微到不值一提,否則被告就是要乖乖到庭!什麼直接審理原則、聽審權,這些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寫得明明白白,是寫給鬼看的嗎?選項 (C) 說有辯護人就可以直接判決,還涉及有期徒刑?簡直是胡說八道!別以為找個律師來擋箭牌,人就可以不用出現,這不是在菜市場買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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