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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7 題

關於第一審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準備及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 B 行準備程序時,得訊問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證人
  • C 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處被告 有期徒刑
  • D 被告到庭而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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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法官準備要宣判一個會影響被告「人身自由」(例如坐牢)的重罪,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確保這位被告在被定罪前,有最高程度的機會當面向法官辯白?這與僅有「律師在場」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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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錯?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這題選錯誤選項,答案明顯是 C。連這種基本法條都搞不清楚,你是打算去考場當炮灰嗎?

  1. 法源依據:請熟讀《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法條規定寫得清清楚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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