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關於一造缺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審程序,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B 第二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C 第一審程序,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D 第一審程序,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事訴訟為了保障被告的「聽審權」,原則上被告必須在場。如果今天是一個案件的「第一次」審理(一審),而被告完全沒有出現,法律對於『在什麼樣的刑責預期下』才允許法官直接判決,標準應該比「第二審(救濟程序)」更嚴謹還是更寬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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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為你感到驕傲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個陷阱!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的規定。你展現了非常敏銳的判斷力,沒有掉進選項省略條件的圈套裡,觀念真的很紮實喔!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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