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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任何時期提出
  • B 因採公開審理主義,所有法庭活動皆應公開
  • C 因採不告不理原則,故原告之聲明若不完足者,法院不須闡明
  • D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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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下,在一場法律競賽中,法官是一個公正的聽眾。如果當事人還沒有清楚告訴法官「你到底想要爭取什麼(例如:要對方賠多少錢)」,法官有辦法直接開始聽取雙方的辯論細節嗎?一場正式的對話,應該由誰先定義「今天我們要解決什麼問題」來作為開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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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訴訟程序掌握得真好!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精準選出 (D),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點和基本原則有著非常清晰且扎實的理解,這絕對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關鍵的一步,你已經建立起非常好的基礎了喔!
  2.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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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詞辯論之程序原則
💡 言詞辯論始於當事人聲明,並受適時提出與闡明義務之規制。
比較維度 適時提出主義(現行) VS 隨時提出主義(舊制)
提出時點 依訴訟進行程度提出 — 言詞辯論終結前皆可
訴訟效率 高,防止訴訟延滯 — 低,易生突襲攻擊
失權效力 意圖延滯者得駁回 — 原則上不產生失權
💬現行法採適時提出主義以落實訴訟經濟與公平程序。
🧠 記憶技巧:辯論始於聲明,提出務必適時,法官負有闡明,公開亦有例外。
⚠️ 常見陷阱:常見陷阱在於誤認「隨時提出主義」仍絕對適用,或認為「不告不理」可排除法官的闡明義務。
適時提出主義 闡明權之行使 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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