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任何時期提出
- B 因採公開審理主義,所有法庭活動皆應公開
- C 因採不告不理原則,故原告之聲明若不完足者,法院不須闡明
- D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下,在一場法律競賽中,法官是一個公正的聽眾。如果當事人還沒有清楚告訴法官「你到底想要爭取什麼(例如:要對方賠多少錢)」,法官有辦法直接開始聽取雙方的辯論細節嗎?一場正式的對話,應該由誰先定義「今天我們要解決什麼問題」來作為開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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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訴訟程序掌握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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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之程序原則
💡 言詞辯論始於當事人聲明,並受適時提出與闡明義務之規制。
| 比較維度 | 適時提出主義(現行) | VS | 隨時提出主義(舊制) |
|---|---|---|---|
| 提出時點 | 依訴訟進行程度提出 | — | 言詞辯論終結前皆可 |
| 訴訟效率 | 高,防止訴訟延滯 | — | 低,易生突襲攻擊 |
| 失權效力 | 意圖延滯者得駁回 | — | 原則上不產生失權 |
💬現行法採適時提出主義以落實訴訟經濟與公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