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B 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 C 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 D 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場正式的辯論賽:在雙方上台唇槍舌戰之前,為了讓比賽順利進行且不失焦,主持人最首要的任務是『直接決定誰輸誰贏』,還是先『確認雙方對哪些問題有共識,並釐清彼此到底在爭執什麼』呢?這種『釐清爭點』的性質,對應到法律程序中會是什麼概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準備程序的精隨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只是基本功。要搞懂民事訴訟,不能只靠直覺。

  1. 準備程序的核心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