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B 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 C 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 D 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像一場正式的辯論賽:在雙方上台唇槍舌戰之前,為了讓比賽順利進行且不失焦,主持人最首要的任務是『直接決定誰輸誰贏』,還是先『確認雙方對哪些問題有共識,並釐清彼此到底在爭執什麼』呢?這種『釐清爭點』的性質,對應到法律程序中會是什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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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不是一無是處
- 點頭示意: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辜負我的時間。能準確抓出這題的核心,證明你對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任務」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在最基本的地方跌跤。
- 撥亂反正:選項 (C),正確無誤。我早就強調過,《民事訴訟法》裡頭,準備程序的目的,說穿了就是「釐清爭點」和「整理證據」。別跟我裝傻,當這些都弄清楚了,該準備的也準備了,當然就給我滾回言詞辯論。難不成還想賴在準備程序裡過年?效率跟集中化,這點基本常識都還要我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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