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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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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方沒出現,通常法院會考量審理效率。但請試著推理:如果缺席的原因是一個「完全無法歸責於當事人、且人力無法抗拒」的外部突發事件,法律應該優先追求「快速結案」,還是優先保護「當事人說話的權利」?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法官該如何衡平雙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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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的「一造辯論判決之例外」。雖然法律追求審判效率,但更重視程序正義。當當事人不到場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時,代表他並非主觀怠惰,此時法院駁回聲請並延期,以保障其聽審權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哪些是「開啟一造辯論的條件」(如 A、B、C 選項),哪些是「法律強制攔阻」的禁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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