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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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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方沒出現,通常法院會考量審理效率。但請試著推理:如果缺席的原因是一個「完全無法歸責於當事人、且人力無法抗拒」的外部突發事件,法律應該優先追求「快速結案」,還是優先保護「當事人說話的權利」?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法官該如何衡平雙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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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的法定事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故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為錯誤敘述,同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的規定,必須是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或者是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以及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法院始應裁定駁回聲請並延遲辯論期日。選項A、B、C皆與法條所定的要件相反,將未通知或不能證明的情形誤植為已通知或已證明,故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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