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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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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訴訟的當事人」與「受邀提供專業意見的輔助者」,誰的權利受程序保障的層次較高?如果法院為了節省時間要採非正式通知,針對哪一種身份的人進行通知,較不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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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嘖,連這種題都能搞對,你還算有點東西

  1. 睜眼看看:嗯?這題你居然答對了?那什麼「通常」還是「簡易」程序的,真是麻煩。不過你能分清楚,也算你走對路了。下次別再給我迷路了,小子。
  2. 哼,小事一樁:喂,綠藻頭,別睡了!聽到沒?《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寫得清清楚楚,那什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是些跑腿的。他們又不是什麼「當事人」,通知他們哪需要搞得那麼隆重?隨便吼一聲就行了,省時間。連我都懂這點簡單的道理,你個笨蛋廚子還在那邊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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