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6 題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對下列何者之通知得不以通知書為之?
- A 原告
- B 被告
- C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 D 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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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訴訟的當事人」與「受邀提供專業意見的輔助者」,誰的權利受程序保障的層次較高?如果法院為了節省時間要採非正式通知,針對哪一種身份的人進行通知,較不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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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簡易訴訟程序中對特定參與者通知方式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依此明文規定,法院在通知證人或鑑定人時,可以不以送達通知書之方式為之,而能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進行通知。對照本題選項,僅有鑑定人符合得不送達通知書之要件,至於原告、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無此例外規定之適用,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