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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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簡易程序」時,除了追求公平,是否也考慮到了「司法資源的分配」與「訴訟經濟」?如果標的小、案情相對單純的案件,都能與一般大案一樣無條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當事人的時間勞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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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明文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由此規定可知,當事人若欲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法定要件:第一是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二是「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選項D僅提及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卻漏未說明上訴利益亦須逾越法定額數之重要限制條件,因其敘述不完整且不符法定要件,故屬錯誤敘述。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採許可制,需具備法律原則重要性。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上訴三審 | VS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 |
|---|---|---|---|
| 主要理由 | 判決違背法令 | —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實質門檻 | 逾 150 萬元(財產權) | — | 具法律原則重要性 |
| 程序要件 | 權利上訴制 | — | 許可上訴制(原法院) |
💬簡易程序為貫徹訴訟經濟,對上訴最高法院設有嚴格的許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