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設計「簡易程序」時,除了追求公平,是否也考慮到了「司法資源的分配」與「訴訟經濟」?如果標的小、案情相對單純的案件,都能與一般大案一樣無條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當事人的時間勞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明文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由此規定可知,當事人若欲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法定要件:第一是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二是「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選項D僅提及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卻漏未說明上訴利益亦須逾越法定額數之重要限制條件,因其敘述不完整且不符法定要件,故屬錯誤敘述。

📝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採許可制,需具備法律原則重要性。
比較維度 通常程序上訴三審 VS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
主要理由 判決違背法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實質門檻 逾 150 萬元(財產權) 具法律原則重要性
程序要件 權利上訴制 許可上訴制(原法院)
💬簡易程序為貫徹訴訟經濟,對上訴最高法院設有嚴格的許可限制。
🧠 記憶技巧:簡易三審:顯有錯誤、原則重要、法院許可。
⚠️ 常見陷阱:誤認簡易程序只要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可上訴三審,忽略需經「許可」及具「原則重要性」。
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許可上訴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各級審判程序與訴訟程序類型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