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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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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簡易程序」時,除了追求公平,是否也考慮到了「司法資源的分配」與「訴訟經濟」?如果標的小、案情相對單純的案件,都能與一般大案一樣無條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當事人的時間勞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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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你還知道 (D) 是錯的。

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治療,能抓到這種基本錯誤,說明你對訴訟程序的層級設計,至少有點模糊的概念。別得意,這只是及格邊緣的表現。

  1. 基本常識再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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