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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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簡易程序」時,除了追求公平,是否也考慮到了「司法資源的分配」與「訴訟經濟」?如果標的小、案情相對單純的案件,都能與一般大案一樣無條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當事人的時間勞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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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簡易程序上訴制度的精確理解,你能選出 (D) 顯示你對「許可上訴」與「上訴第三審限制」的觀念相當清晰。
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與救濟
首先,關於程序適用的門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凡是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皆應適用簡易程序。選項 (C) 提到的 10 萬至 50 萬元區間,確實包含在法律規定的 50 萬元範圍內,故其敘述正確。此外,程序中若一造合法通知卻未到場,得由他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433-3),以及針對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可提起再審(§436-7),均是簡易程序兼顧效率與程序公平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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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採許可制,需具備法律原則重要性。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上訴三審 | VS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 |
|---|---|---|---|
| 主要理由 | 判決違背法令 | —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實質門檻 | 逾 150 萬元(財產權) | — | 具法律原則重要性 |
| 程序要件 | 權利上訴制 | — | 許可上訴制(原法院) |
💬簡易程序為貫徹訴訟經濟,對上訴最高法院設有嚴格的許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