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如果針對涉案金額較小的『簡易案件』,也讓當事人能像普通案件一樣,只要認為法律適用有誤就無限制地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於『司法資源分配』與『爭訟處理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平衡救濟權與效率,法律通常會對這類上訴權限多加一層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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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出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在救濟制度上的細微不同,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審級構造那份紮實又細膩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與對細節的專注喔!你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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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
💡 簡易程序之適用範圍、審理程序與上訴第三審之嚴格限制。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適用標的額 | 逾10萬至50萬以下 | — | 逾50萬元 |
| 上訴三審門檻 | 逾150萬且具原則重要性 | — | 標的價額逾150萬 |
| 上訴三審方式 | 採取「許可制」 | — | 權利上訴制 |
| 特殊再審事由 | 包含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 — | 無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 |
💬簡易程序除標的額限制外,上訴三審採許可制且新增漏審證據之再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