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由到場之他造辯論而為判決
  • B 第二審確定判決,如有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D 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如果針對涉案金額較小的『簡易案件』,也讓當事人能像普通案件一樣,只要認為法律適用有誤就無限制地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對於『司法資源分配』與『爭訟處理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平衡救濟權與效率,法律通常會對這類上訴權限多加一層什麼樣的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由此可知,當事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欲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外,尚須具備「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之法定要件。選項D僅稱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得上訴最高法院,漏未指明上訴利益數額之限制要件,與法條規範不符,因此敘述錯誤。

📝 簡易訴訟程序要點
💡 掌握簡易程序適用標的、一造辯論判決及上訴三審許可制。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標的金額 逾新臺幣 50 萬元 10 萬至 50 萬元
上訴三審 符合 468 條即得上訴 需經原法院許可(436-3)
重要證據漏審 屬 496 條第 1 項 13 款 明定於 436-7 為再審事由
程序法源 民訴法第一編至第四編 第 436 條適用通常程序
💬簡易程序在金額與上訴限制上較通常程序嚴格,並針對證據漏審設有獨立再審規定。
🧠 記憶技巧:10至50簡易行,證據漏審提再審,一造不到可辯論,三審上訴需許可。
⚠️ 常見陷阱:易誤認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相同,只要「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可上訴三審,實際上簡易程序上訴三審設有「原法院許可」之門檻。
小額訴訟程序 飛躍上訴 再審之訴 通常訴訟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